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计富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52923MA0Q9PPD3N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古日乃路4号2栋113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30
(2023)内29民初2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3-20
(2023)内29民初2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3
2023-03-20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4
2023-03-15
(2023)内29民初2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25
(2022)内民终41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6
2022-08-25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7
2022-03-03
(2022)内民终41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8
2022-03-03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9
2021-07-07
(2021)内29民初31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崟实业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院,内蒙古第八地质矿产勘查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1-30
2024-08-21
(2024)内29执异11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X实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1-30
2024-08-21
(2024)内29执异9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白某霞、内蒙古丰X实业有限公司等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4-11-30
2024-08-21
(2024)内29执异10号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内蒙古丰X实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额)非煤罚[2026]4号
1.抽查2名井下作业人员,不能正确使用自救器;2.矿井未安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和人员定位系统;3.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复杂,正在掘进的+1124m中段未按照设计进行探放水工作、未配齐孔口管和控制阀门等探放水设备,未配齐探放水队伍;4.+1124m回风道和主斜坡道掘进工作面风速分别为0.047m/s、0.04m/s,低于0.25m/s的规定;5.矿井井下用A012385-1.5mm2电缆为非阻燃电缆,使用非阻燃波纹管代替风筒,使用发泡胶密封;6.企业为建设矿山,4月份井上下对照图与实际不符,图中未绘制主斜井东北方向露天采坑灾害治理工程位置;4月份+1124m 中段平面图未更新巷道目前位置;7.井口50米范围内设置焊接加工房并存放轮胎油脂等易燃物品;8.承包单位项目部未配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9.+1124m回风中段掘进工作面、主斜坡道有裂隙和溶洞,未按设计要求采取喷砼支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整(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5,000.00元整(叁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310,000.00元整(叁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375000.00元
额济纳旗应急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