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枝城镇杨鸭子烤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杨克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1MA49XDBD4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宜都市环城大市场277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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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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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宜都市监处罚〔2026〕84号
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烤鸭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8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都市监罚告〔2026〕7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对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烤鸭过程中超范围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诱惑红)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三)食品添加剂使用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规定,构成在烤鸭生产经营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72.18元。
0.00元
宜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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