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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商鲜农产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蔡春晓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02MABMXL1R16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2号西湖工业园6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黄冈市监处罚〔2026〕104号
经查,当事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含热加工熟肉制品(酱卤肉类)、速冻调制食品[热制品(预制菜)]、热加工糕点[烘烤类糕点:酥类;发酵面制品(包子)]等品类,其熟食卤肉、预制火锅、养元五黑酥等生产经营活动均属于合法许可经营范畴。 结合举报线索、多轮现场检查、相关人员询问及书证材料,本局对涉案事实认定如下: 一是关于举报人举报:当事人熟食分拣包装区用地下水清洗分拣桌;用退回变质的熟食回卤制作火锅销售;熟食残渣贮存近一年,再制作火锅或包子销售;荤菜车间用违规产品浸泡肉类等事项。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三类水源:自来水用于设备、容器、操作台清洗;纯净水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地下水即井水用于地面、地沟冲洗。现场核查该井水水质清亮、无异味,未发现污染情况。分拣包装车间分拣桌背部不锈钢板面存在腐蚀黑斑,未发现霉点、霉斑。当事人将分拣产生的卤制肉制品边角料、退回卤菜肉制品,经检验合格后,供员工选购、制作员工餐,或作为原料用于加工牛杂火锅。发臭、变质、不合格的肉制品自行销毁,未发现回卤制作火锅情形。肉类加工间(荤菜车间)、工具配套间、配料暂存间、食品添加剂库房现场未发现刺激性异味及违规产品。举报事项证据不足,事实不成立。 二是关于涉案食用臭粉标签不符合规定问题。当事人于2026年1月31日通过拼多多平台,从网店“禾乐食化”(经营者名称:新密市李冲食品商行)购进食用臭粉80袋(2500克/袋),支付货款1400元,用于养元五黑酥生产加工。该产品外包装标签标示:食用臭粉,类别:食品级添加剂,规格:食品级样品装;净含量栏罗列 100g、200g、500g、1000g、2500g多种规格,未明确标示本产品实际净含量;生产日期标注 “见包装”,封口处可见生产日期2026年1月3日;保质期24个月,执行标准GB1888-2014,生产许可证编号SC20161110400507;标签未标示成分或者配料表。截至案发,当事人已使用上述食用臭粉50袋用于养元五黑酥加工;本局现场查封1袋,剩余29袋由当事人主动销毁。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2月5日至2026年7月13日期间使用上述涉案食用臭粉生产养元五黑酥,共计23237盒,产品成本价5.48元/盒。其中20000盒作为春节员工福利发放,200盒用于新品研发试吃,498盒属于经营环节退货损耗,1072盒以5元/盒的价格在自营点内销,剩余1467盒以6.8元/盒对外销售,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已提供涉案批次食用臭粉合格的检验报告、以及使用涉案批次食用臭粉生产的养元五黑酥合格的出厂检验报告,故计算违法所得时,已销售部分对应的生产成本予以扣除。综上,当事人使用上述食用臭粉生产养元五黑酥货值金额129285.64元(1.员工福利20000盒:20000×5.48=109600.00元、2.研发试吃200盒:200×5.48=1096.00元、3.退货损耗498盒:498×5.48=2729.04元、4.自营内销1072 盒:1072×5=5360.00元、5.对外销售1467盒:1467×6.8=9975.60元、6.剩余30袋食用臭粉:1400÷80×30=525.00元;货值金额合计= 109600.00+1096.00+2729.04+5360.00+9975.60+525元 = 129285.64元),违法所得为1421.88元(销售收入合计:1072×5+1467×6.8 = 15335.60 元、对应成本:2539 ×5.48 =13913.72 元;违法所得15335.60 元-13913.72 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该行为适用减轻处罚裁量阶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得再次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421.88元;2.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臭粉1袋、复合调味料(肉馅调理料)1袋(已开封使用989克)。 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规定,鉴于该行为适用一般处罚裁量阶次,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严格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决定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综合考量本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21.88元; 3.没收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品臭粉1袋、复合调味料(肉馅调理料)1袋(已开封使用989克)。 没收款项1421.88元,上缴国库。
0.00元
黄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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