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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伟春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722MA4P9JFK78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新街社区龙阳大道西侧(龙池中学旁)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9-11
(2020)湘07知民初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汉寿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
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6-22
(2020)湘07知民初78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汉寿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30
2020-09-25
(2020)湘07知民初78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汉寿县宝岛眼镜视光中心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市监处罚﹝2026﹞150号
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2
汉市监处罚﹝2026﹞150号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验光仪,对顾客进行验光后销售眼镜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二章第一节第六违法行为减轻处罚的裁量幅度,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验光仪1台;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