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仙桃市东升泰绳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斌注册资本:5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206CXT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仙桃市张沟镇幸福路5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787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于2017年左右其父亲以5万元/台的价格购进了车架号为:020309N0146、发动机号为:Q170472234H的合力叉车一台,由于时间较长且保存不善,票据已经丢失,购进后该台叉车主要用于厂区内转运货物。2026年6月10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名司机正在驾驶1台车架号:020309N0146、发动机号:Q170472234H的合力叉车在公司内从货车上转运渔网,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持有特种设备叉车作业证,司机称未取得,现场询问当事人,是否持有上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称还未申请检验,也并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本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仙市监责改【2026】11-23号的《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上述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证,并于2025年7月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操作叉车。 2026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职工是否按照本局于2026年6月6日下达的文号为:【2026】11-2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对自有使用的叉车申请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且使用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驾驶叉车,当事人所使用的叉车仍未获得检验合格报告,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仅口头声称该叉车已于2026年6月12日申请检验,但截止检查时当事人并未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任何申请检验的证明材料,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仙桃市监特令【2026】第00631号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一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聘用有叉车作业人员证的许坤龙作为该公司叉车司机使用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向本局执法人员提供了相应的证件复印件。经本局执法人员询问许坤龙,因公司生产需要,许坤龙被当事人于2026年6月11日聘用后使用过涉案叉车转运公司的货物。 截至目前,当事人已对自有的车架号为:020309N0146、发动机号为:Q170472234H的合力叉车进行了检验。...[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