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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安市龙江乐万家生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红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084MACW90JP2U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宁安市东京城镇奋斗路西侧镜林华庭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市监处罚〔2026〕103号
经查明,当事人宁安市龙江乐万家生鲜超市于2023年8月23日注册成立,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糕点类食品现场制售活动。当事人使用的食品原料复配食品乳化剂已超过标示保质期。 另查明,当事人采购该食品原料未查验供货方资质证明文件,未索取购货凭证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复配食品乳化剂; 三、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0元)。
2000.00元
-
2026-06-03
2
宁市监处罚〔2024〕10018号
经查实,当事人印发的宣传单通过文字、图片等形式来介绍产品的特点和优势,以达到促进销售的目的,属于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情形,符合广告的形式。使用“历史超低”表述,给人一种该价格是历史最低的印象,吸引消费者购买,超出了对产品价格的正常描述,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五)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规定。本案“期刊”花费850元,故本案广告费用850元。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3.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人民币叁仟肆佰元整
3400.00元
-
2024-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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