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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洱市思茅区冬冬口腔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邱海剑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802MAD4J501X0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茶城大道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110号
普洱市思茅区冬冬口腔有限公司为私营企业,属非公立医疗机构,该公司(乙方)与普洱市思茅区医疗保障局(甲方)签订了《普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在使用医保资金时,开展诊疗服务以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政府指导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普洱市思茅区冬冬口腔有限公司在开展诊疗服务中,未按照政府定价进行收费,涉及违规收费问题类别为超标准收费,涉及项目为神经阻滞麻醉、修复前软组织成型术,涉及违规收费金额为12649,其中基金损失7589.4元已按规定退还普洱市思茅区医疗保险中心,个人自付5059.60元尚未退还。 虽然当事人属非公立医疗机构,但是其开展诊疗服务时使用了医保资金,其收费需要遵循与普洱市思茅区医疗保障局(甲方)签订的《普洱市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协议》、《普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补充服务协议》相关规定,属政府指导价范畴。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属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 “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经营者拒不按照前款规定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以及期限届满没有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退还时,由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责令限期十五日内退还多收患者费用5059.60元,退款期限届满未退还部分将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严格执行相关收费政策,并对当事人作如下
2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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