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河口市喜香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喜香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2MA4D9AY33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中国供销天河大市场D区商铺D外-009、010号(住所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老河口市监处罚〔2026〕300号
当事人经营的八角抽检前系不同时间从襄阳四季青干菜城供货商购进和从上门推销的批发商处购进,购进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索取供货商资质、票据、产品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销售时将不同供货商的产品混合一起散装称重销售,因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时间久远,无法确定抽检不合格2025-12-11批次八角的供货商、购进数量、销售数量。
2026年6月2日,武汉尚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抽检1.26kg,单价:80元/kg,计:100.8元,当事人已进行了召回,截止目前召回数量0,故货值金额100.8元,违法所得100.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因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给我局提供书面情况说明一份,情况属实。当事人构成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2026年8月12日经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并作出拟行政处罚的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8元;
3、罚款人民币2000元。
2000.00元
老河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