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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新能源气瓶检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飞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313314334R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城街道交通路4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监处罚〔2024〕8号
经查明,阿克苏新能源气瓶检测有限公司2020年1月9日取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证》,编号为TS7465051-2024,核准项目代码为RD6(限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缠绕气瓶),有效期至2023年9月15日,2022年5月31日申请延期通过,有效期延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T24165-2022)》规定:车用纤维缠绕气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螺纹检查、内部检查、水压试验、气密性试验、气瓶附件检查(更换)、缠绕层外观检查7项。当事人对委托的车用气瓶进行定期检验时,仅气密性试验1项漏检,其余6项均检验,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之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壹拾万元整);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忠亮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3、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检验员)吴建梅处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120000.00元
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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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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