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宫志宁便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宫志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202MA7YN6J54C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北梁新区西四区B区1栋2单元108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包东市监处罚〔2026〕177号
当事人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不同品牌卷烟来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2026年3月5日被包头市东河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14个品种合计101条卷烟,卷烟经内蒙古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检验报告(编号:R-ZW1726040700207)结论为:真品卷烟。本案中,因当事人未建立烟草进销货登记台账,无法统计经营期间实际销售卷烟的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总额,经询问,当事人表示未售出卷烟,故本案无违法所得,查获卷烟违法经营总额依据包头市东河区烟草专卖局出具的《涉案物品核价表》认定涉案卷烟价格为13085元,即违法经营总额13085元。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一般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并处罚如下:
罚款3800元。
3800.00元
包头市东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头市东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