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国亮 | 注册资本:12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0761217415L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高科技产业园一号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28
(2025)鄂0191民初1028号
租赁合同纠纷
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4-01-03
(2023)鄂0191民初864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8
(2023)鄂0191民初864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3-10-18
(2023)鄂0191民初8495号
劳动合同纠纷
梁**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3-10-12
(2023)鄂0191民初8646号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2-06-22
(2022)鄂0191民初4156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武汉丰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8
(2022)鄂0191民初2992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赵**,张**,梁**,汪*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2-05-18
(2022)鄂0191民初2992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x**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2-05-05
(2022)鄂0191民初2992号
股东知情权纠纷
梁**,汪*,赵**,张**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10
2021-05-19
(2021)鄂0191民初1915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武汉云申物流有限公司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丰合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8
2023-05-12
(2023)鄂0191民初427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武汉市蔡甸区黄陵矶闸管理处、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0-09
2018-05-30
(2018)鄂0191执17-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江豚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8-01-19
2018-01-09
(2018)鄂0191执17号
民事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江豚工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5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6〕173号
武汉经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接管东荆社区水费代收工作以来,一直按照原汉阳造纸厂移交时的水费收费标准2.3元/吨收取居民水费。
按照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发改价管【2021】88号)要求,自2021年4月1日起,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费时,严格执行政府定价。
武汉长江供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居民用水费用政府定价为1.9元/吨,2021年4月至2026年3月期间,当事人按照2.3元/吨的单价代收东荆社区居民水费,多收居民水费合计263506.4元。当事人在代收居民用水费用时未执行政府定价,擅自提高水费价格标准,存在致使消费者多付价款的情形。
2026年6月10日我局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武经开(汉南)市监责退【2026】DD1003号)。当事人逐个核对居民的水费明细并制作东荆社区水电处2021年4月至2026年3月水费收费差额汇总表,按照上述汇总表计算出的应退金额制作了东荆社区水电处2021年4月至2026年3月应退居民水费明细表,设立专项台账用于抵扣居民水费。截至规定时间,应当退的水费每一户都签字确认,并请东荆社区居委会、湖北省汉阳造纸厂对抵扣居民后续水费进行监督。当事人积极整改,后续严格按照政府定价1.9元/吨收取居民水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及时改正,主动提出退还全部多收价款的方案,符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第十六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也考虑到当事人接管的小区为老旧小区,水损严重的实际情况,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的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