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付永耀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0664703982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四大街与复兴大道交叉口永威梅隆郡9号楼110铺1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6
(2024)豫0291民初1044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2
2024-06-21
(2024)豫0205民初13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7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4
2024-05-16
(2024)豫0205民初9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5
2023-11-30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6
2021-01-12
(2020)豫02民终44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
高**,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0-10-16
(2020)豫0211民初33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
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王**,邱**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4-28
2025-03-04
(2025)豫0204民初407号之一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开封某乙有限公司;开封某甲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2-08-19
2021-05-21
(2021)豫0211民初822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李*、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08-12
2022-07-01
(2022)豫0291民初1859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余**、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16
2022-01-17
(2021)豫0291民初6835号之一
合同纠纷
开封伟宏置业有限公司、开封永威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29
2021-02-25
(2020)豫02民终44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0-12-23
2020-10-20
(2020)豫0211民初33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自贸区支行与邱**、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9550.69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汴市监处罚〔2026〕465号
“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花生庄于良寨城中村改造永威·梅隆花语项目”由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至调查时,上述项目已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2024年初,当事人启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对“永威·梅隆花语”项目开展商业营销宣传,2024年7月之后由当事人自行运营该公众号并制作、发布广告文章。2024年8月,当事人启用抖音平台账号“开封永威梅隆”对当事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永威·梅隆花语”开展商业营销宣传,涉案视频由开封瀛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
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及抖音平台账号“开封永威梅隆”发布如下内容:
1.当事人于2025年7月11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一行莅临永威梅隆置业走访考察”中含有“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封片区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开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女士,携区管委办(**)、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水稻乡(***)、杏花营办事处(***)、西湖办事处(***)、金明池办(***)一行莅临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开发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主任一行,相继参观了已交付项目永威?梅隆上院、及在建项目永威?梅隆花语,开封梅隆置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陪同参观。在参观过程中,*主任对永威梅隆的‘精细化产品、精致化服务’的开发理念、产品设计、景观园林、交付品质等方面给与肯定,对企业踏实践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给与鼓励。”等语句,展示有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照片,并且同时展示了“永威·梅隆花语”项目的名称、“精细化筑造,精致化生活”的宣传语、“建面约112-211㎡光幕美学大宅”的宣传语、“热销持续不止 引领全城争藏”的宣传语、项目区位图、“永威梅隆花语”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销售热线电话、项目地址/营销中心地址、联合展厅地址、预售许可证号等信息,截至2026年3月18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1336次,分享45次,推荐3次,点赞12次,留言4条;
2.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开封市工商联及企业家协会成员共同进永威梅隆考察交流!”中含有“市工商联组织名誉主席(会长),企业家副主席(副会长)及直属商(协)会代表近50人,走进永威梅隆考察交流。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联党组书记**出席活动”、“市工商联一行首站来到了永威·梅隆花语销售中心,实地了解永威梅隆的产品规划,设计理念及目前销售情况,永威梅隆作为开封精致的人居典范,以卓越的建筑品质和人性化的居住环境,展现了现代都市生活与自然和谐共融的理想图景。”、“随后,市工商联一行参观了永威梅隆的样板间和园区景观,实地感受了精致人居带来的舒适体验。参观团对永威梅隆在工程质量、产品设计、以及物业服务等方面的创新之举给予了高度评价。”等语句,展示有含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形象的照片,并且同时展示了“永威·梅隆花语”项目的名称、“精细化筑造 精致化生活”的宣传语、“建面约112-211㎡光幕美学大宅”宣传语、“热销持续不止 引领全城争藏”、项目区位图、销售热线电话、项目地址/营销中心地址、联合展厅地址、预售许可证号等信息,截至2026年4月10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904次,分享109次,推荐3次,点赞5次,留言0条;
3.当事人于2024年8月22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解读丨《黑神话:悟空》中蕴含的中国美学”中在“尊重传统、融入现代打破常规方能惊艳于世永威·梅隆花语户型设计便是最好的诠释”下方附图内含有“211.42㎡|花岸四室两厅三卫U型奢阔观景阳台 跑道式阳台设计,部分面积赠送,全方位欣赏中轴美景”、“143.48㎡|花溪 270°瞰景阳台,L型转角设计,部分面积赠送,视野无限延伸”、“127.33㎡|花筑 开阔观景阳台,部分面积赠送,光与视野充分延展,独享巨幕风景”的用语,截至2026年4月10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639次,分享110次,推荐1次,点赞7次,留言1条。当事人宣传的“部分面积赠送”,未注明具体赠送情况,当事人称其赠送的是主体结构外未封闭阳台的一半的面积;
4.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在微信公众号“永威梅隆花语”发布的“在开封,更好的生活在哪里?”中含有“永威·梅隆花语位居三大街高铁片区 10分钟内丰盈生活尽情掌控 开封万达广场/居然之家 开封博物馆、开封图书馆等休闲文娱场所环伺拥揽便利与繁华”等宣传用语,截至2026年4月10日,该条广告的阅读量389次,分享84次,推荐0次,点赞3次,留言0条。当事人称该用语是指从永威·梅隆花语出发开车10分钟可以到达开封北站、开封万达广场、居然之家、开封博物馆、开封图书馆;
5.当事人于2024年8月8日在抖音平台账号“开封永威梅隆”发布的“花语精装样板间来咯!一手驾驭27
1.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内容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
2.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阳台“部分面积赠送”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1.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第一款: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3.当事人发布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工资与浏览量的高低、制作信息的多少没有关系,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4.当事人发布广告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参照上述裁量内容,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对开封瀛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另案处理。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广告、对发布广告中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的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如下行政处罚:罚款80000元。
8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