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凤海注册资本:11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715445572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大街7号42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0
(2024)浙0113民初1833号
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元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04-07
(2024)浙0113民初1833号
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元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3
2022-04-01
(2022)浙0113民初842号
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晨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法院
4
2021-12-30
(2021)浙0105民初7724号
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万联城市服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5
2019-08-13
(2019)浙0110民初70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杭州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8
2020-07-03
(2020)浙0110民初811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杭振机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3-12
2020-01-20
(2019)浙0110民初70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裕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8946.48元
民事案件
3
2016-10-24
2016-10-24
(2016)浙0110民14363号
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禹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6-08-08
2016-08-08
(2016)浙01民终965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6-06-08
2016-06-08
(2016)浙0110民初7441号
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爱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5-12-18
2015-12-18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639.88元
民事案件
7
2015-12-18
2015-12-18
(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896号
承揽合同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杭州恒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13639.88元
民事案件
8
2015-08-25
2015-08-25
(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459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杭州银帆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拱市监处罚﹝2026﹞249号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二)裁量标准。1、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的;(2)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的。4、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安全技术规范3项以上的;(2)违法行为所涉电梯在5台/套以上的;(3)违法行为所涉电梯存在一定事故隐患等的。”,以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具有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的轻微情形,也有所涉特种设备数量为23台的较重情形,但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标准,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1000元。
本局认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及《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属于未按电梯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参照《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六条“(二)裁量标准。1、轻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的;(2)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的。4、较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违反安全技术规范3项以上的;(2)违法行为所涉电梯在5台/套以上的;(3)违法行为所涉电梯存在一定事故隐患等的。”,以及《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一部分总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既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量平衡后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因当事人具有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有效补救措施,消除或减轻影响的轻微情形,也有所涉特种设备数量为23台的较重情形,但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确定当事人的行为为轻微标准,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