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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一六一八餐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楠注册资本:1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1559467744L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0号(现16、18号)地上1-2层(2a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0
买卖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2-22
(2023)津0101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
丁**,天津市一六一八餐饮有限公司,马*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3
2022-08-31
(2022)津01民特229号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天津市一六一八餐饮有限公司
张**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2-07
2023-05-06
(2023)津0101民初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XX、天津市XXX餐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49188.20元
民事案件
2
2024-02-07
2024-01-19
(2023)津0101执38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王*、天津市一六一八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和平市监处罚〔2026〕1090号
因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我局于2026年6月9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缪鑫龙、陈柯霖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名称:天津市一六一八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559467744L ; 经营场所: 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0号(现16、18号)地上1-2层(2a层); 法定代表人: 马楠。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接到12315举报工单反映位于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60号(现16、18号)地上1-2层(2a层)的天津市一六一八餐饮有限公司超范围经营了名为“三文鱼锦绣刺身”的生食类食品。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至该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确实经营名为“三文鱼双拼”“刺身三拼”“龙祥富贵”的生食类菜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询上述菜品的销售流水记录,记录显示当事人实际未售出上述菜品,故无销售额。 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对未经许可销售生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不含冷加工糕点制售,含冷荤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生食类食品的经营活动,由于销售额为0元,故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构成要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6月5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生食类食品的事实情况; 2、20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涉嫌销售生食类食品的违法事实; 3、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信息; 4、2026年8月24日执法人员提取的当事人改正后不再售卖“三文鱼双拼”“刺身三拼”“龙祥富贵”菜品的照片,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情况; 5、其他相关材料。 案件性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之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
对当事人给予罚款1500元,上缴财政
15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4
2
津市监和处罚﹝2025﹞72号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1,没收当事人销售违法所得420元2,处罚款1000元,罚没款共计142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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