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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美卓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海元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555145879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第4幢22层2216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0-12
(2021)云2527民初2684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美卓商贸有限公司
泸西县新天地商贸有限公司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9-10
2016-07-21
(2016)云0114执1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美卓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6﹞412号
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13日应瑞丽大兴量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的购货需求,当日随之从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市场内一家名称为昆明市官渡区逸俊五金经营部(注:已另立案查处)以人民币17.8元/台的价格临时调拨了规格型号(HY1520A_07C)的万利达长嘴电热水壶10台,进货金额共计178元。尔后,当事人便于当日通过物流将该批货物全部发往云南德宏瑞丽市的瑞丽大兴量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价格为26元/台,共计260元。2025年10月16日,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云南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瑞丽大兴量贩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上述规格型号的万利达长嘴电热水壶进行了抽检,抽检结论为:经按《2025食品相关产品(烹饪食品家用电器、商用食品加工电热设备)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液体加热器的特殊要求》检验,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合格,判定该被抽查产品不合格。2026年6月5日,我局收到《瑞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瑞市监案移【2026】16号)后,到 2026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执法时止,当事人已将购进的上述不合格的万利达长嘴电热水壶10台全部售出。故,案件承办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热水壶全部货值金额应为260元,获取违法所得为人民币82元。 当事人销售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电热水壶的行为,已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倍(即:人民币26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8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42元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案件承办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一、对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处货值金额1倍(即:人民币260元)的罚款;二、没收违法所得82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342元上缴国库。
26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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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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