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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山县北旺物流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3MACLGQRF0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组绿松石城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山市监处罚〔2026〕99号
2026年5月7日,本局对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询问时,当事人承认自己是操作特种设备的从业人员,只有山东荷泽建筑机械行业协会颁发《工程机械施工作业操作员证》,没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同时在调查询问中,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也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因当事人未按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也未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故未能向本局提供《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证》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涉嫌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涉嫌在厂区内使用的叉车作业人员未按要求取得相应资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第(二)项“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之规定,本局责令限期3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当事人使用的特种设备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一)项“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之规定,办案人员决定对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限期3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罚款壹万伍仟元(15000.00)整。 二、对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取得相应资格。 三、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违法行为,责令限期30日内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15000.00元
竹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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