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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下符桥淠河新村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益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41525MA2NXGTMX2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下符桥镇圣人山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霍烟处﹝2024﹞第14号
2024年03月10日13时52分,霍山县烟草专卖局杨保(12090352007)、张宇(12090352008)等4名行政执法人员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安徽省六安市霍山县下符桥镇圣人山村刘益军经营的“淠河新村百货”进行检查。经查,该户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刘益军,许可证号:341505102871,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8年10月06日。在当事人刘益军的配合陪同下,执法人员在该经营场所内当场共计10品种76条卷烟。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涉案卷烟呈条状,外包装完整,卷烟条盒上喷有“LAYC341505101577”等字样(具体码段详见《卷烟防伪码登记表》),均与该户客户码“LAYC341505102871”不一致,且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卷烟合法有效进货证明。经报我局负责人批准后,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对涉案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开具霍烟存通字(2024)第3000938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家属签字予以确认,整个执法过程由执法人员全程摄像并拍照固定证据。
对当事人刘益军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计76条的总价值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元整(¥15040.00元)处以9%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叁元陆角(¥1353.60元)的罚款,并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予以返还。
1353.60元
六安市霍山县烟草专卖局
2024-04-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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