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田新宸文轩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孟峰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224MA78572R70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和田地区洛浦县城区街道办事处和佳社区山普鲁路种子公司商住楼1层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和税稽罚〔2026〕59号
(一)接受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问题
根据相关资料反映,检查人员对你公司取得长沙麟露商贸有限公司2023年7月18日的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3002200211,发票号码:21494529-21494539,货物名称:扁穗冰草种子,老芒麦种子,高羊茅 种子,披碱草种子,金额944554.43元,税额9445.57元,价税合计:954000.00元)进行了核实进行检查,现将检查结果反馈如下:
经调取你公司相关会计资料及对公账户,法人银行流水,未发现与开票方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交易。法人孟峰称:你公司与长沙麟露商贸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微信好友(安)支付20000.00手续费方式取得上述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你公司与开票方不存在真实的采购业务,无法提供业务真实性的交易资料。
综上所述,你公司2023年通过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长沙麟露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价税合计:954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 )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认定为虚开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长沙麟露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复印件;
证据2.新宸文轩法人孟峰询问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
证据3.新宸文轩2023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孟峰2023年1月至12月银行资金流水明细;
(二)企业所得税问题
2023年企业所得税自行申报情况:营业收入1824545.33元、营业成本2901360.36元、利润总额-1446295.99元、纳税调整增加额0元、纳税调整减少额0元,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446295.99元。
纳税调整项目:
首先,无人机业务存在成本虚增。你公司3月暂估入账的3台无人机(金额:231000.00元)在结转成本后,于11月取得发票并再次结转成本(金额:174000.00元),但未对原暂估成本进行冲减,导致虚增成本231000.00元。其次,两笔种子业务在税前扣除。一笔是5月暂估入账的种子(金额:150000.00元),经核查银行流水无对应的支付记录及出入款单据,无法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和田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