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河区边军牧区肉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艳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02MACPB4K423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王府小区六号楼6号门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临市监处罚〔2026〕2-38号
经查:2026年06月12日,我所执法人员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巴淖尔市临河区开源路王府小区六号楼6号门店的临河区边军牧区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位于该店中间位置铁架上悬挂羊胴体1只,现场使用店内计量器具(电子秤)称量这只羊带着悬挂铁钩的重量是17.74kg,上述羊肉肉体表面没有动物检疫合格印章、肉类品质检验合格印章,该店也未能提供上述肉类的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这只羊是经营者邻居放到该店里进行寄售的,羊是经营者邻居自己养的,自行在农村屠宰的,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不要这只羊了,挂在店里寄售,当时没有结账,与邻居约定帮她进行售卖是28元/斤,卖出后把钱给邻居,经营者不赚取差价,这只羊是当天早上八点多杀的,羊头和下水邻居自己留下了,羊胴体挂在店内售卖,还没有售出便被我所执法人员查获,库存共计17.74kg(带铁钩)。
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检查,现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巴临市监强措[2026]0612号)文书对该当事人经营的未经检疫的羊酮体(带铁钩17.74kg)实施查封强制措施。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取得经营者身份证、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并依法送达询问通知书一份。
2026年06月15日上午09时12分至10时16分我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一份,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的存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属于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
5000.00元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知识产权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