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凤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1003MA07NHD59K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红寺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廊市监处罚〔2026〕11号
当事人因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我局于2026年5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王丽、李新新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MA07NHD59K,法定代表人高凤梅,住所: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红寺村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的情况:2026年3月24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大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京兴市监案移函【2026】48033号)函中显示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标签为“香山深矿泉”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2026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查验并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产品销售记录、送货单、生产台账记录、入库记录、留样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并留存了复印件,现场检查时在该公司留样区发现存有移送函中所涉及的产品“香山深矿泉”以外还有另外一款产品“香山天然泉”,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
2026年5月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法人高凤梅、厂长杨敏进行了调查询问,高凤梅提交了相关证据。
2026年5月8日,我局对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6年5月13日,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对登记保存的留样,及产品标签进行了现场销毁。
调查认定的事实:廊坊市顺景水业有限公司2016年03月04日成立,《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日期至2031年02月05日,食品类别:饮料。
经查,该公司上述产品标签和口封都是当事人设计的,2026年1月6日委托郓城诚顺包装有限公司制作,两种产品口封各4000个,桶身标签各1000个。标签贴在了桶身,所以执法人员检查时,标签已经全部使用完毕。“香山深矿泉”“香山天然泉”口封上“香山”与香山没有关联关系,所用水源均是居民用水,不是泉水。
涉案两个产品口封各制作了4000个,每个品种各剩下1200个均被执法人员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自2026年2月26日至4月11日共生产5批次“香山深矿泉”,总计2000桶;自3月20日至4月11日生产5批次“香山天然泉”1870桶:两个产品一共生产3870桶。留样加检验每批次各10桶共计100桶,共销售了3770桶。“香山深矿泉”以1.2元/桶销售给了小展水站共2340元。“香山天然泉”以1.2元/桶卖给了燕商水站销售金额为2184元。
成品销售金额4524元,口封和标签制作费用624元,货值金额共5148元。违法所得:销售金额减去原材料购进价款,共3900元。
1.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
2.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