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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北林区宏焰烟花直销处(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铁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202MADLL2BK3R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蘭园二期商服2-06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绥北市监处罚〔2026〕32号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康庄分局执法人员张天友、李金龙于2026年6月12日 对座落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蘭园二期商服2-06号商服的绥化市北林区宏焰烟花爆竹直销处检查时发现该店该店经营的部分烟花爆竹已经超过了保质期,即已失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当事人在对本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截止案发时未造成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依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2025版)八、产品质量类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号。综上:根据当事人配合调查程度、改正态度、改正效果、能如实提供进货来源、经营效益、建议采纳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没收失效产品;2.并作出罚款人民币624元的行政处罚。
624.00元
-
2026-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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