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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柏俐精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谭庆玲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4DTQ7L1P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红土乡集贸街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498号
现查明,韵颜堂?佰花鲜萃˙活力紧致眼部精华购进单价23.00元/支,售价39.00元/支,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库存2支,货值78.00元。麦尔卡伦?骨胶原紧致提拉冻干蕾丝面膜购进单价50.00元/袋,售价99.00元/袋,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库存3袋,货值297.00元。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货值总计375.00元。 另查明,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时间数量无法确定。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种化妆品的进货单据及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予以处罚,因该违法行为系首次,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韵颜堂?佰花鲜萃˙活力紧致眼部精华、麦尔卡伦?骨胶原紧致提拉冻干蕾丝面膜,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销售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韵颜堂?佰花鲜萃˙活力紧致眼部精华2支、麦尔卡伦?骨胶原紧致提拉冻干蕾丝面膜3袋; 2.罚款1000.00元。 综上,因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没有关联性,应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决定市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韵颜堂?佰花鲜萃˙活力紧致眼部精华2支、麦尔卡伦?骨胶原紧致提拉冻干蕾丝面膜3袋; 3.罚款1000.00元。
1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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