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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9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靳亮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7YXNX8K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887号综合楼1栋14层A座14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1-13
(2025)新0103民初12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腾**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9
(2025)新0106民初2770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严**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6-03
事项
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奥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4
2025-05-27
事项
济南市槐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奥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5
2025-05-26
(2025)新3122民初1285号
租赁合同纠纷
疏勒县丰润租赁站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疏勒县人民法院
6
2025-03-13
(2025)新2222民初7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7
2025-02-18
(2025)新2222民初78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8
2025-02-12
(2025)新0106民初120号
劳务合同纠纷
苏**
刘**,建**,新疆虢州佳宜贸易有限公司,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星城置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9
2024-12-09
(2024)新3024民初1218号
劳务合同纠纷
余**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
乌恰县人民法院
10
2024-12-09
(2024)新3024民初1217号
劳务合同纠纷
白**
新疆楚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
乌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9-05
2025-08-06
(2025)新2222民初78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554828.70元
民事案件
2
2025-07-23
2025-07-18
(2025)新2222执40号之二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5-03-22
2025-02-07
(2024)宁01民终5633号
合同纠纷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4-10-09
2024-09-02
(2024)新2222民初523号
劳务合同纠纷
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362870.00元
民事案件
5
2024-07-02
2024-07-01
(2024)新0105民初37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海南某有限公司、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4-06-28
2024-05-13
(2024)新0103执2841号
劳动争议
王*、新疆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35835.80元
执行案件
7
2024-06-27
2024-06-24
(2024)新0103民初5044号
劳动争议
谢**、某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4-06-06
2024-03-07
(2023)新01民终6927号
劳动争议
王*、新疆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35404.80元
民事案件
9
2023-05-17
2023-05-15
(2023)新3201民初624号
劳务合同纠纷
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第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税稽罚〔2026〕56号
2024年你单位与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超旭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拓达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纳祥工程机械租赁部(个体工商户)未发生租赁业务,取得上述三家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5份,金额合计2,019,801.98元,税额合计20,198.02元,价税合计2,040,000.00元。你单位应了解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但只对发票进行了书面审核后便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6号发布 国务院令第764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上述行为属于未按规定使用发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4-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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