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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转堡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云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32628MAEHK17D01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木令村委会陆国亮出租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文富处罚〔2026〕96号
当事人富宁众鑫药业有限公司转堡店自2025年5月12日起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富宁县木央镇木令村委会xxxx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5年8月28日,当事人将执业药师xxX(执业药师注册证编号:xxxxx)注册至该店,并向其支付报酬。2025年8月28日至2026年7月1日期间,聘任其为质量负责人兼处方审核员。2025年8月28日至2026年7月1日期间,xxx长期不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在岗履职。另查明,xxx的实际工作单位为xxxx。负责人王云梅对xxx长期不能到岗履职的情况明确知晓。因xxx不在岗,当事人2025年8月28日至2026年7月1日期间的处方药销售(包括但不限于:安乃近片、土霉素片、四环素片、氯霉素片等),均未经xxx审核,由当时尚未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xxx代为操作登记销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和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解聘违法聘用人员xxx(鉴于当事人已于2026年7月1日主动解聘,本项视为已履行),并减轻处罚如下: 处罚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
14000.00元
富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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