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台世和果业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惠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G6J069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天台县赤城街道赤城路4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169号
本局在调查天台***超市涉嫌销售检验不合格的食品的案件时,发现天台***超市销售的被抽检批次的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香蕉系从当事人处购进。2025年7月21日,执法人员将编号为202****83的检验报告及天台***超市提供的相关材料交于当事人查看,当事人承认被抽检批次的香蕉是其销售的。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香蕉的库存。 当事人登记的经营面积为30平方米。被抽检批次的香蕉系当事人于2025年5月份购进,具体时间无法确定,共购进5箱,一箱就是一件,一件是20斤,购进的价格系56元/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售完,销售价格是3元/斤,共计货值金额是300元,共计获利金额是2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无法提供具体的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经营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未保存购进相关记录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 本局于2025年5月20日因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市监处罚〔2025〕8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经营吡虫啉,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香蕉的行为罚款3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罚款5000元; 一、二项共计罚没款8020元。
8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5
2
天市监处罚〔2025〕88号
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某供货商(无相关票据佐证,当事人亦无法确定具体供应商名称)处购进一批香蕉用于销售,购进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未向供货商索要购进上述香蕉的票据、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检验检疫证明等材料,也未按规定登记相关购进记录,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销售了20公斤上述批次香蕉给天台** 超市,售价为4.79元/公斤,剩下的香蕉作散卖处理,具体销售数量和价格均无法确定。本局于2024年12月24日对天台** 超市采购的上述香蕉进行了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5年4月1日将编号352400006540的检验报告交于当事人查看,当事人对该份检验报告无异议。因无其他票据等证明材料佐证,仅能确定当事人销售上述批次香蕉的货值金额为95.8元,获利情况无法计算。
当事人经营的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时未保存购进相关记录和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属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已责令当事人改正。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罚款3000元。 二、对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3000.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