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木萨尔县欣源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志河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27MADA778WX7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书院街一号第一中学食堂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5)8号
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
15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2
昌吉县市监处罚〔2024〕162号
2024年11月2日,当事人在承包经营的吉木萨尔县某2号食堂提供午餐服务时,制售的南瓜饼、枣糕、肉夹馍、油炸馕未进行食品留样,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且当事人于2024年5月27日因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违法行为被我局下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吉县市监当罚[2024]33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2024年7月4日再次因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留样等违法行为受到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吉县市监处罚[2024]108号)。当事人的这一行为属于前期责令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检查仍未彻底改正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
15000.00元
吉木萨尔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