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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甘州区调银副食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燕云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20702MA74W3X06G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东三村五社路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市监罚〔2026〕144号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张掖市甘州区东三村五社路口的“张掖市甘州区调银副食商行”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进门左手边货架上发现一箱“优酸乳果粒酸奶饮品”,净含量/规格:245g×12,生产日期为:2025年9月5日,保质期为:6个月,批号为:20250905C6,该饮品已超过保质期,与其它保质期内的乳品混放在一起。当事人销售该食品由配送食品的供货商送货上门,共购进3箱,超过保质期后剩余1箱,购进价是32元/箱,销售价35元/箱,货值金额35元,购进时未索取及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文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无法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和进货时间等信息。该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处于待销售状态,未进行过销售,无违法所得。 另查明,因当事人购进“优酸乳果粒酸奶饮品”时未查验供货者许可证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我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2026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店现场复核,随机抽取两种食品,该店现场提供购进食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及购进食品的“电子一票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已改正。
对张掖市甘州区调银副食商行进行了: 1.罚款:金额5000元; 2.没收非法财物:超过保质期的“优酸乳果粒酸奶饮品”一箱; 以上处罚内容共计贰项,罚没款合计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5000.00元
甘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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