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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缪君注册资本:30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670209647N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黄山南铜镍矿矿山瑞伦矿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7-19
(2021)新22行终1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
王**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5-14
(2021)新2201行初2号
行政处罚
王**
哈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伊州区人民法院
3
2020-09-12
(2020)新2201民初265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清华北方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伊州区人民法院
4
2020-09-11
(2020)新2201民初265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清华北方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哈密市人民法院
5
2020-09-11
(2020)新2201民初2656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新疆清华北方电子有限公司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伊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5-25
(2022)新0103民初5573号
承揽合同纠纷
诸城市隆鑫钻探有限公司
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裁判文书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0-26
2021-10-22
(2021)新2201财保1942号
财产保全
新疆有色地质工程公司、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2982977.19元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2
2018-12-19
2017-11-13
(2017)新2201民初43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天水长城开关厂有限公司与新疆瑞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应急罚〔2026〕41号
1.310-1一步骤采场采空区有6m厚的充填体强度小于设计要求的2Mpa;215m中段设置的一处材料硐室未按瑞伦矿业《顶板分级管理制度》支护设计要求至少进行喷射混凝土支护。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部分)第十七条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2.副井提升机过卷保护开关位置不规范,导致硬件过卷保护失效,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地下矿山)第二十二条判定情形,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3、395m中段的310-2采场开采过程中顶柱未能完整保留,导致与崩落法开采区域贯通,采空区被废石充填。目前开采的335m中段的410-7采场位于该采场的下部。 4、395m中段318-1采用分段崩落法采矿,与设计要求的分段空场嗣后充填法不一致。 5、215m中段10-13线穿脉巷压风、供水管路未设置三通阀门,不符合安全设施设计的规定。 6、395-455m中段309-1、310-1采空区充填体未接顶。 7、安全设施设计开采范围为5-22号勘探线,矿山实际开采范围为5-24号勘探线区域,超出设计范围。 8、矿山1号废石堆场部分区域在岩体移动范围内,与安全设施设计的位置不一致。 9、515m中段9线、11线、15线废弃穿脉巷道均未进行封闭,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8.6条的规定。 10、215m中段10A线-13线沿脉巷局部通风机未接入监测监控系统;矿山将井下风速传感器报警上限值均设置为15m/s,未根据井巷类型合理设置报警上限值;避难硐室温度传感器报警上限值设置为100℃。分别不符合《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第6.5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1.6、6.6.1.4条的规定。2套 11、335m中段大块矿石溜井坡度大于70度,未设置溜槽,井口未设置格筛,大块矿石下溜速度无法控制,直接落地。不符合《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第10.5.5和10.5.8条。1套 12、主井提升机操作人员可自行打点开车,提升机与信号系统之间未实现闭锁;张力自动平衡装置油缸已到极限位置,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12条和第6.4.5.2条要求。1套 13、215m中段斜井提升机的过卷保护、闸间隙保护失效,机械式深度指示器不能准确地指示出提升容器在井筒中的位置;机房未悬挂制动系统图、电气控制原理图、提升系统图及提升系统的技术特征,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4.8.24、6.4.8.12条要求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提升绞车安全检测检验规范》(AQ 2022-2008)第4.2.9条和4.5条的要求。1套 14、335m中段电机车维修车场内部分矿车连接插销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无防脱钩装置;215m中段10A线-13线沿脉巷内一台低压馈电开关无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15m中段水泵房旁电机车滑触线固定装置脱落,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执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的通知》(矿安〔2022〕123号)的要求。2套 15、长期未对排水涵管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排洪涵管下游出口收集池蓄水位过高,无法进入检查。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9.2.8条要求。1套 16、矿山井下使用的验电器、携带式接地和接地短路装置未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在用设备设施安全检测检验目录》(KA/T 2075-2019)规定的标准要求进行定期检测检验,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4.7.5条要求。3套 17、副井各中段马头门处使用小型绞车配合滑轮进行材料装卸作业,绞车钢丝绳、电机、卷筒等设施锈蚀严重,未进行维护保养。1套 18、长期未按规定进行坝面维护,马道及排水沟等完全被风沙覆盖,已有的排水沟及盖板冲蚀、破损、淤堵严重。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2020)第6.3.1,6.9.1条要求。1套 19、尾矿库排洪明渠进出口及排水涵管出口等缺少必要安全警示标识。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GB 39496-2020)第6.1.7条要求。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B、46-C、38-C、39-C、37-A,决定处人民币180000元(壹拾捌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180000.00元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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