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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柱县瓯鸿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四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627MAC8TRDT8K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天柱县联山街道金凤大道天泽郡天玑组团3号楼一层14-20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烟处﹝2026﹞第017号
2026年5月26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天柱县联山街道金凤大道天泽郡天玑组团3号楼一层14-20号商铺卷烟经营户王四娟的经营场所(天柱县欧鸿生活超市)进门右边烟柜下当场查获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相符的84mm贵烟(硬高遵)卷烟2条、84mm云烟(紫)卷烟2条、84mm中华(软)卷烟2条,进门右边货柜下当场查获与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相符的84mm贵烟(硬高遵)卷烟3条,共计3个品种9条卷烟。现场负责人李丹丹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购进证明,经电话请示,我局负责人批准,按法定程序对以上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6年5月26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王四娟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卷烟零售户(许可证号:522627106292,有效期:2026年03月16日至2027年03月17日),以上查获卷烟84mm贵烟(硬高遵)卷烟5条、84mm云烟(紫)卷烟2条、84mm中华(软)卷烟2条,共计3个品种9条卷烟,是当事人接手该店铺时与上任店主魏国伟购买的,当事人购买该批卷烟后用于其经营场所销售。以上查获的卷烟经我局卷烟真伪识别小组识别并结合卷烟码段及当事人王四娟陈述,确认涉案卷烟符合真品卷烟特征,经当事人王四娟同意,该批卷烟不再送交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至案发,该批卷烟尚未售出,无违法所得。由于以上查获卷烟的购进价格无法查清,根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第四条第(一)项,《贵州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物品价格管理办法》(黔烟计〔2024〕14号)第四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按照《贵州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6年上半年卷烟和雪茄烟统一价格目录的通知》(黔烟计〔2025〕8号)文件规定的零售价计算查获卷烟的价值为:84mm贵烟(硬高遵)卷烟5条×每条260.00元=1300.00元、84mm云烟(紫)卷烟2条×每条130.00元=260.00元、84mm中华(软)卷烟2条×每条700.00元=1400.00元,以上共计3个品种9条卷烟,进货总额合计为2960.00元。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2960.00元8.2%的罚款,罚款金额242.72元。
242.72元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2026-06-11
2
天市监处[2023]136号
经查实,当事人销售的型号HS35-A001小霸王电磁炉和型号HD1525A-03爱宁电热水壶是当事人2023年2月17日从贵阳西南商贸城4号楼4楼B区128号贵阳宏达电器店购进,型号HS35-A001小霸王电磁炉共购进3台,购进价115元/台,销售价150元/台;型号HD1525A-03爱宁电热水壶共购进5个,购进价35元/个,销售价50元/个;上述两个产品货值金额共为700元。截止调查之日,当事人已销售型号HS35-A001小霸王电磁炉2台、型号HD1525A-03爱宁电热水壶4个,上述两个产品所得销货款共500元,共获违法所得13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有销售型号HS35-A001小霸王电磁炉和型号HD1525A-03爱宁电热水壶的事实; (二)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型号HS35-A001小霸王电磁炉和型号HD1525A-03爱宁电热水壶数量、购买价格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三)进货票据1张及图片1张。证明当事人购买型号HS35-A001小霸王电磁炉和型号HD1525A-03爱宁电热水壶的事实。 (四)魏国伟个人居民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罚款0.22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230.00元
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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