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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宜化塑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永安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300572519393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和路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8
(2025)新2301民初4883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新疆宜化塑业有限公司
马**,襄阳兴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防腐保温安装分公司
昌吉市人民法院
2
2019-12-09
(2019)新2327民初28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新疆宜化塑业有限公司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2-25
2019-12-09
(2019)新2327民初28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博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新疆宜化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3-16
2018-01-12
(2018)新2301民初1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昌吉市祥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新疆宜化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75657.6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州税稽罚(2026)57号
你公司取得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昌吉市新英才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简称新英才)开具的1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合计6564561.76元,税额2861.94元,价税合计6567423.70元。其中发票代码为6500161320的发票11份,发票号码03118983-03118991、03399835、06707208;发票代码为6500164320的发票4份,发票号码08894469-08894470、01465200、01465207;发票代码为6500162320的发票3份,发票号码06011831、19469724、19469750。 你公司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自新英才取得劳务费发票,列支临时工劳务费及正式职工补助,款项由你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账或支票支付,合计支付9172570.01元,新英才扣留手续费后再将剩余款项回流至你公司财务人员程馨馨、徐美艳的个人账户,由程馨馨、徐美艳从个人账户发放给临时工及正式职工的个人账户,发放金额合计8317078.20元。 经查你公司2016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上述劳务费和工资补助你公司均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2016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78884.67元,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09580.35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869304.32元;2017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2847.60元,其中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0040.26元、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342807.34元,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341732.2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一条“税法第三条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670866.14元
国家税务总局昌吉回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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