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李玲子纯粮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981MA4CM5G00Q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蒲阳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69号
经查,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对当事人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于2026年6月18日再次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当事人于2026年7月31日到我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据当事人陈述,食品加工小作坊证是2018年办理的,因生意不好经营不善,2021年外出务工,当时也未办理注销手续,2026年5月因找不到工作,所以准备从新开始经营,因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够,相关证件过期未及时办理。在执法人员责令限期改正后,自身忙于前期开业准备工作,所以未能及时改正,在第二次检查时才了解自身违法行为并配合调查。
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店内有试生产的白酒116公斤,白酒容器上未粘贴任何标签,2026年6月18日第二次检查时标签已粘贴,白酒被当事人以20元每公斤出售,共货值金额2320元。
2026年7月29日,因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举报人举报的泡酒料包,仅凭随举报信寄过来的照片执法人员无法判断举报人所举报问题真实性,执法人员向举报人邮寄询问通知书一份,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协助调查,该线索因证据不足当事人违法事实不成立。
根据检查情况和当事人供述,我们认定当事人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序号342裁量阶次(拒不改正)减轻的具体标准:“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的规定,由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及时办理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不没收当事人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
2:罚款25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4820元
25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