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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崇秀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923MAD76UFP1J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近德固乡佛善村商贸城16-0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6﹞86号
御和府的开发商为河南省恒基鼎业地产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房产销售代理商为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9日与开发商河南省恒基鼎业地产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销售代理合同,负责销售河南省恒基鼎业地产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御和府项目共704套住宅,价格均价不得低于5360元/平,根据销售代理合同约定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需依法依规宣传,出现夸大宣传、违规违法现象自行承担一切超规划宣传与河南省恒基鼎业地产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无关。 南乐县恒基御和府项目于2023年7月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用地为居住用地,容积率:1.79,绿地率35.13%,总建筑面积:117464.7平方米,该审批规划中未规划一楼小院。销售代理商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为更好地销售出去御和府小区一楼房屋,在明知小区规划一楼无院子的情况下,由销售人员向御和府小区向购房业主宣称买一楼赠送院子,通过微信聊天向业主介绍一楼赠送小院的规格;销售人的微信朋友圈发布“恒基御 袁瑞丹13721746654;特价5999买一楼送百平大院”;该公司销售人员在公司制作的《恒基 御和府认购协议书》上手写“(送南向院)(送车位、南向储藏室、茶巴机)。 该小区通过以上方式宣传,共销售一楼43套,共计销售金额35845162元。已购一楼业主在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按照当事人的宣传和承诺,在各自的一楼房屋前绿化带内硬化加装围栏进行小院改造,已完成小院改造业主共计22户。因小区业主矛盾,被小区中层以上业主于举报到南乐县自然资源局。经南乐县自然资源局调查认定一楼小院搭建违法,并对相关一楼违章搭建业主2026年4月2日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一楼相关业主限期整改拆除。致使一楼相关购房者利益受损(据从住建局调取的恒基御和府5号楼销售价格备案表对比,5号楼1单元101与5号楼1单元201同户型同面积购房差价为187599元)。 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宣称买一楼送小院,所谓小院实际是小区公共绿地。当事人的行为是对该绿地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销售人员是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的规定,销售人员作为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的员工,正常卖房宣传属于工作任务;公司内部规定“不许乱承诺”不能对抗购房者,对外先由公司担责;公司赔偿后可内部向员工追责。因此,南乐县恒居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需对销售人员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相应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定,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应当确保房屋销售信息真实有效,不得对该绿地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1.罚款:1000000元
1000000.00元
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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