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佳木斯市向阳区初代晓东刺青社(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浩东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803MADHXFPT32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万达社区万象街129号商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佳向市监处罚〔2026〕23号
2026年5月27日,我局收到由市局移交的《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纹身情况反馈的函》称佳木斯市向阳区初代晓东刺青社(个体工商户)存在向未成年提供文身服务的情况。 2026年5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佳木斯市向阳区初代晓东刺青社(个体工商户)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现场照片,经查其经营场所张贴“未成年人禁入”、“20岁以下请主动出示身份证件”标识。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经营期间,当事人于2025年1月到3月期间,在未严格核验客户身份信息、无法确认客户是否成年、未征得未成年人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为两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有偿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1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市局提供的《关于在校未成年学生纹身情况反馈的函》与《佳木斯市第十四中学文身学员信息统计表》,证明本案立案来源、启动核查的缘由,执法程序合法的情况。 证据二.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计2页),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的情况。 证据三.对张浩东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计4页),证明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情况; 证据四.张浩东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案件性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四条‌:"‌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涉嫌构成了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3000.00元,以上两项共计4000元,全部上缴财政。
3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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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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