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焕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超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10MA7MNA635L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枫桥镇齐乐路(浙江枫桥杭派服饰产业园有限公司)4号楼G1幢504-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市监处罚〔2026〕690号
经查明:当事人绍兴焕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情况下,于2026年1月1日擅自生产了100台电动自行车充电宝增程器。上述充电宝增程器合格证上标注有“名称:电动车充电宝増程器;型号:HX-pro 日期:2026年1月1日;公司名称:绍兴焕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齐乐路杭派服饰产业园4幢G1单元504;执行标准:GB 4943.1-2022”等信息,净重为1.05kg,额定容量为5Ah,且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功能,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修订)第八类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规定中“49.移动电源(0914):质量不超过 18kg,包含额定容量大于600mAh 的锂离子电池和/或电池组,具有交直流输入/输出的可移动式电源。”的产品界定,其应当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后方可生产销售。上述电动车充电宝增程器本体和外包装上均未标注“CCC”认证标志。于2026年3月2日被本局查获。截至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售出上述充电宝60台,销售价格为90元/台,现场留存40台,货值金额共计9000元,违法所得3094.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责令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94.5元。
10000.00元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