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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右前旗大石寨莹源蔬菜水果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苏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2221MA0QP05E3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大石寨镇本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执石处罚〔2026〕3号
当事人已取得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为王苏花,2026年6月18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待售食品的冷藏设施内发现摆放标示名称为“安大鲜鸡鸡产品”1袋(生产日期:2025年6月13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计量出售,销售价格:13元/袋),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证明。经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经营者王苏花共同确认,上述食品已超过外包装标注的保质期限,当事人没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仍然进行销售。通过对经营者王苏花询问确认,上述食品系当事人由兴安盟壹号库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为1件,购进价格110元/件,购进时未索要其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 因当事人未建立完整的经营台账,也不能提供具体的销售凭证,无法查明上述食品在超过保质期后的销售额及违法获利情况,本案以现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为涉案物品,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食品销售价格计算,本案货值金额为13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为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处罚。
2000.00元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2
前市监执石处罚〔2024〕46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元,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1000.00元
科尔沁右翼前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