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福鑫超市农贸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仇玉平 | 注册资本:2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2524MA6KB62139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曲江镇欣荣路(农贸市场对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红建处罚〔2026〕162号
1.当事人在销售散装食品进行称重时,电子秤内置系统会自动将称重后的价格进行四舍五入然后打印出小票,导致部分散装食品实收价格高于应收价格。2026年4月1日,当事人以单价13.8元/kg的价格销售了一份已称重好的实重0.324kg的黑粉丝给消费者(举报人),应收消费者4.47元,实收4.5元。经执法人员查询当事人收银系统发现系统记录的散装食品的重量仅到小数点后两位,但是打出的小票标记重量到小数点后三位,无法查证当事人之前的销售情况对比,且当事人于2026年4月9日后已将所有称重好的散装食品全部下架整改重新计算实收价格,故货值金额仅以本次举报销售金额计算。在2026年4月17日我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就协商内容未达成一致,我局依法终止调解,当事人未退赔消费者0.03元。综上,货值金额为4.47元、违法所得为0.03元。
2.博洁PVC902抗菌牙刷外包装印有执行标准为GB 30003-2013,该标准已于2025年12月1日废止,该牙刷是当事人于2023年前以4.5元/把的价格购进,供货商不详。自GB 30003-2013标准废止后当事人销售出2把,至今未销售完毕,剩余6把以9.9元/把的价格仍在销售。货值金额为79.2元、违法所得为10.8元。
3.(1)井之梦水果刀B5125,外包装上印有名称、材质、执行标准、主题类型、品检等产品信息,用途为食品接触用,外包装印有符合性声明二维码可以查询到符合性声明具体内容,扫码后有该产品符合性声明信息。(2)井之梦水果刀B5123,外包装上印有名称、材质、执行标准、主题类型、品检等产品信息,用途为食品接触用,标签标识上无符合性声明二维码无法查询到符合性声明具体内容,且当事人也未提供该产品带有符合性声明的说明书或随附文件。该产品是当事人于2023年前以2.25元/把的价格购进10把,至今为止以5.9元/把的价格销售了6把,现剩余4把,计货值金额59元、违法所得21.9元。
4.当事人经营过程中共使用两种塑料袋,一是无提手功能,用于散装食品区称重时包装使用,二是有提手功能,在收银台处收纳商品时使用,上述两种塑料袋均由当事人从昆明********购进后,为方便消费者免费向消费者提供的。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接触材料符合性声明”或相关佐证材料,无证据证明承装散装食品的塑料袋是否是食品可接触材料。
5.当事人所经营的散装食品(包含火锅丸子)均已贴有《散装食品信息标识卡》,已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信息。
6.当事人店铺门口摆放有2台小型儿童摇摆车用于开展儿童摇摆车游乐服务。《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未登记该经营事项。
综上,涉案商品共计货值金额142.67元、违法所得32.7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整改电子秤标价系统、停止销售产品标识内容不真实的牙刷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接触用刀具、不得无偿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0.83元;
2.对当事人销售散装食品时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处30元罚款;
30.00元
建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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