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鲸枫港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雅琴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DGL18M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东风路31-1号(自主承诺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6〕219号
经本局查明,当事人经本局核准登记,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东风路31-1号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在美团外卖网络平台开设有店铺“奇鲜港三文鱼馆”。
2024年5月8日,当事人委托潜江星巴达广告有限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美团外卖平台的店铺信息,包括产品图片等宣传内容,设计制作费用为200元。当事人在美团外卖平台销售的其中1个产品名称为新西兰进口北极贝,但上传的产品图片显示的名称是加拿大超大北极贝,产品名称与图片不一致。
2026年2月2日,当事人委托仙桃市奇鲜港餐饮店的经营者贾亮从武汉市洪山区毅伟海鲜行购进了1件“五洋馋客?麻辣螺钉”,共16袋,购进价格为220元/件,折合13.75元/袋,随后经过解冻后直接进行销售。该食品标注产品类别为熟制动物性水产制品、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23日、储存条件为-18℃以下冷冻贮存、保质期为12个月。
2026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其冷柜里发现上述“麻辣螺钉”6袋,已超过保质期,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同时在其冷柜里还发现了“鲜肉肠”4根,其产品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及保质期。
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述,上述“鲜肉肠”是其姑姑刘顺英赠送,用于自己食用,未对外销售。
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了上述过期的“麻辣螺钉”1袋,销售价格为48元,获利34.25元,除现场检查时销毁的6袋外,现场检查后当事人自行进行了清理,将尚未销售的剩余9袋也进行了销毁。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已将美团外卖平台的产品信息进行了整改,上述鲜肉肠已自行食用。...[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因当事人案发后已改正发布上述虚假广告的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加工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25元;
2、处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4.25元;
2、处罚款5400元。
104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