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杨氏沙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杜柏珍 | 注册资本:3.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4MAELRLYA4C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黔江路林居一期负1层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市监处罚﹝2026﹞93号
当事人贵州杨氏沙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对其商品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我局于2026年6月24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段坤伶、于畅为办案人员。现调查已终结,特将案件相关情况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贵州杨氏沙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4MAELRLYA4C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街道办事处黔江路林居一期负1层10号 法定代表人:杜柏珍 身份证号码:51292219700511**** 受委托人(实际负责人):杜攀 身份证号码:51132119740801**** 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2026年6月3日,我局收到花溪区民政局线索移送函称:位于黄河路街道办事处黔江路林居一期负一层10号名为“杨氏沙园”门店聚集有老年人在店内购买保健品,可能存在有侵犯老年人权益的行为。 同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设有会场,会场内放置椅子40余把、大屏幕1个、电脑1台。执法人员在检查电脑时,发现电脑桌面存有“蝙蝠蛾被毛孢23天效果分享会PPT”(大小266MB,创建时间为2026年6月1日8:03:14)及“微信图片-20260530072413-3217-11”(蝙蝠蛾被毛孢五脏对应最佳服用时间表)等宣传资料。上述PPT共19页,内容涉及对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杨氏沙园久实牌蝙蝠蛾被毛孢胶囊”的功效宣传,包括“补肾固本,告别频繁起夜”“补肾安神,一觉睡到天亮”“修复胰岛,平稳血糖”“缓解骨质疏松、预防血栓形成、辅助调节血压”“预防老年痴呆、守护认知活力”等表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当事人在售的“杨氏沙园久实牌蝙蝠蛾被毛孢胶囊”,净含量13.5g(0.45g/粒×30粒/瓶),注册号:国食健注G20140422,生产企业为青海久实虫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售价189元/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于2026年6月24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6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实际负责人杜攀进行了询问调查。 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贵州杨氏沙园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5年5月23日,2025年6月17日开始经营,主要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和膏贴。当事人办理有《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当事人系洛阳杨氏百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加盟商,“杨氏沙园久实牌蝙蝠蛾被毛孢胶囊”由洛阳杨氏百年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该产品为保健食品(国食健注G20140422),该保健食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产品说明书载明久实牌蝙蝠蛾被毛孢胶囊“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 当事人为了便于销售产品,在其经营场所内设置会场,让消费者到会场免费使用医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通过会场大屏幕向消费者宣传产品。当事人通过豆包APP制作了“蝙蝠蛾被毛孢23天效果分享会PPT”及“微信图片-20260530072413-3217-11”(蝙蝠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对“杨氏沙园久实牌蝙蝠蛾被毛孢胶囊”的性能、功效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