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个人独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国勇 | 注册资本:251.8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702MA7282G881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北大街延伸段北关名苑2号楼一层门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4-06
(2022)甘07民终271号
劳动争议纠纷
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黄**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12-09
(2021)甘0702民初1554号
劳动争议纠纷
黄**
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3
2020-11-30
(2020)沪0105民初988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4
2020-10-09
广告合同纠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5
2020-06-17
(2020)沪0105民初9881号
广告合同纠纷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长宁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01-26
(2020)沪0105民初9881号
广告合同纠纷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裁判文书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
2020-08-27
广告合同纠纷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
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6-30
2023-04-25
(2023)甘0702民初2105号
广告合同纠纷
甘肃花儿绽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30
2023-06-14
(2023)甘0702执1456号
劳动争议
黄**与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劳动争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2-01-29
2021-12-20
(2021)甘0702民初1554号
劳动争议
黄*、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2875.14元
民事案件
4
2021-07-29
2020-11-30
(2020)沪0105民初988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驰众广告有限公司与张掖华美医疗美容医院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203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张市税稽罚﹝2026﹞6号
(一)违法事实1.你单位2019年至2024年提供医疗美容服务,通过美团、二维码、POS机等方式收款。检查人员通过调取你单位宏脉医美管理系统收款数据,与金三系统申报数据、银行账户流水明细以及微信收款明细进行比对后发现你单位存在未及时确认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其中:(1)2019年经检查增值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3215552.04元(不含税),少确认收入1151967.54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96466.5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76.33元、教育费附加1447.00元、地方教育附加964.67元;(2)2020年经检查增值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3237989.04元(不含税),少确认收入929382.23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29646.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7.62元、教育费附加444.69元、地方教育附加296.46元;(3)2021年经检查增值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2614209.83元(不含税),少确认收入732539.03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26142.1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14.97元、教育费附加392.13元、地方教育附加261.42元;(4)2022年经检查增值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2797766.33元(不含税),少确认收入851503.34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6634.4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2.21元、教育费附加99.52元、地方教育附加66.34元;(5)2023年经检查增值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3078634.20元(不含税),少确认收入1626944.26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19208.5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672.30元、教育费附加288.13元、地方教育附加192.09元;(6)2024年经检查增值税应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认收入2867113.93元(不含税),少确认收入827046.81元(不含税),少缴增值税8270.5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89.47元、教育费附加124.06元、地方教育附加82.71元。详细计算过程见《张掖尚美医疗美容门诊部(个人独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计算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你单位因违法事实1-3造成2019年至2024年因偷税少缴增值税186368.41元处以50%的罚款93184.21元,造成2019年至2024年因偷税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22.89元处以50%的罚款3261.45元,造成2021年至2024年因偷税少缴个人所得税121848.60元处以50%的罚款60924.30元;合计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7369.96元。
157369.96元
国家税务总局张掖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