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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调旭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2MA6E391M8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火石坡特色食品工业园(贵阳新民食品有限公司5、6号厂房)(6)二层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5
(2023)黔0112民初1299号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黄**
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何**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乌市监处罚〔2026〕120号
当事人持有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类别包含肉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生产,2026年3月25日仅生产1批次42kg“台湾风味熏煮香肠”。根据GB 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熏煮香肠类肉制品诱惑红最大使用限量0.015克/千克;涉案批次产品抽样检验结果诱惑红含量为0.0243克/千克,实测值超出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不合格。 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在厂区公示栏张贴《召回公告》,对2026年3月25日不合格批次产品实施全面召回,合计召回不合格产品17.5kg,并于2026年6月10日完成先行登记销毁。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承诺停止生产销售涉案款产品。 经调取当事人《贵州海瑞云轩食品有限公司产品生产及销售记录》、原辅材料采购记录、委托代理人何爱芬现场确认的单位售价、单位生产成本,核算事实如下: 涉案台湾风味熏煮香肠对外销售统一均价20元/千克,该批次总产量42千克,涉案产品总货值金额840元,售出40千克,收入800元;召回17.5千克,退款350元,召回产品未产生违法收益,不计入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共计450元。 另查明,当事人2026年3月25日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是含卡拉胶、氯化钾、魔芋胶、食用葡萄糖的复配增稠剂,但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仅单一标示“卡拉胶”。 还查明,当事人生产涉案肉制品原辅材料,采购时未完整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当事人现场核查仅能提供复配护色剂(桃美素)、鲜猪肉的合格证明及生产商资质复印件各1份,无法当场出示其余原辅材料、食品添加剂对应的购进票据、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450元)、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警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项至第十项的规定,或者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之规定,结合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警告。 综上,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450元); 二、罚款陆仟元整(6000元); 三、警告。 罚没合计陆仟肆佰伍拾元整(6450元)
6000.00元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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