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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市伊州区青年北路凯赛尔面食厂(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赵学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502MAE8P1XJ4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东河街道青年北路社区啤酒厂路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市监处罚〔2025〕86号
经查,一是当事人2025年6月16日生产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枣糕96个,销售了40个,销售价格*元/个,货值金额36元。剩余56个抽样检验买样收费67.5元,该批不合格枣糕货值金额共计*元,违法所得103.5元。二是2025年7月12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加工场所包装间进行花卷的成型操作,且包装间货架存放有蒸好的馒头,包装间存在生熟未分离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制作食品时生熟未分离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霉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的枣糕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从轻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103.5元。2.罚款5000元整。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03.5元; 2.罚款7000元整。 3.罚没款合计7103.5元(七千一百零三元五角)
7000.00元
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3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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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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