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东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杰毫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0007076704382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昌泰路20号218铺(仅限办公)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28
(2023)粤0105民初20374号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广州天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0-19
(2016)粤0103民初176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广东聚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荔湾支行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6〕279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1日起承租广州市海珠区昌泰路20号218房棋牌室,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将该址棋牌室转租给承租方***经营使用,店名为“宝赢棋牌桌球”。当事人使用可独立计数的分电表计算棋牌室的用电量,用电性质为商业用电。当事人向***收取电费的方式是提供收款码给租赁方***并从***经营该棋牌室的营业收入中扣除,按月进行结算。当事人缴纳电费的方式是按照电网公司开具的电费通知单、每月通过物业主的账户向电网公司缴费。当事人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约定电费标准按照“分表读数×1.5元/度”收取。根据《广东电网公司电费通知单》,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当事人向供电局缴纳电费的单价为0.76616861至0.81666963元/度不等。本局认定当事人以高于自身与供电部门结算的电费单价向承租方***收取电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了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违法行为。 经核算,当事人违法多收承租方***电费共计63840.52元。经查,当事人针对多收电费退款问题已与***达成分期退还的一致意见,并且已停止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本局认定当事人已完成多收费用的退还及整改。
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期间,当事人对承租方***加价收取电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针对多收电费问题,已与租户就退款金额及方式达成一致,约定分期退还多收电费本金60000元,该退款协议正在履行中;同时,当事人已将涉案场所收回并停止加价收取电费,及时完成整改,有效消除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的规定,符合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9000元。
19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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