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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隆县鸡场镇李祖松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祖松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24MA6E2MKK2L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鸡场镇紫塘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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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晴隆市监处罚〔2026〕37号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限制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构成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及超过限制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3、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1000.00元
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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