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小半有礼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兴中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1MAC6GMXA3T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联边彭上德兴路17号301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云市监处罚〔2026〕1404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6月2日生产戚风蛋糕(规格型号:500克/盒,生产日期:2026年6月2日)13盒(其中包括留样1盒,自行检验消耗4盒),生产成本为62元/盒。2026年6月2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戚风蛋糕进行抽样检验。2026年6月29日,广州检验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食安2026-06-048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未申请复检。至我局立案查获时止,当事人按88元/盒的单价销售上述产品8盒给检验机构,销售金额为704元。另有1盒留样被当事人扔掉了。当事人自述称已销售的上述产品无法召回。
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戚风蛋糕的货值金额为88元/盒×13盒=114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原料包材等进货单据,放弃成本核算,违法所得为704元。
当事人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处罚。
当事人生产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 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04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704元。)
综上,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履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704元;
三、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07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
20000.00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