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航勇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航超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81MA2J32AM34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余姚市临山镇湖堤村新市街47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6〕997号
当事人于2022年开设阿里巴巴网店“宁波航勇电器有限公司”。为提升公司形象、吸引客户,当事人在网店首页描述有ISO 9000认证,员工总数51-100人,年交易额101-500万。经确认,当事人并未实际获得上述认证,实际年交易额为1万元,员工仅1人。当事人在网店店铺推荐页内,配有相应的公司厂房实拍、生产车间、样品展示柜等照片,并描述企业为10年实力工厂,高新企业,有专业化生产车间,产品有各国法规认证如BS、SAA、IEC等。经核实,当事人所配图片均是从网上获取的非其公司实景照片,当事人公司为2020年成立,并非高新企业,也无专业化生产车间,并未实际获得上述认证。上述网店内容由当事人委托第三方代办设计制作并上传,当事人委托第三方制作网店公司首页以及店铺推荐页面的总费用为3000元。自当事人发布上述广告至执法人员检查止,当事人的销售额为5万元。另查明: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执法办案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相同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在网店公司首页以及店铺推荐页面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虚假广告的情形,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决定依法从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