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觉 | 注册资本:222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10007534410039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市区江津东路4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30
(2023)鄂0102民初11130号
劳动合同纠纷
王**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2
2022-03-29
(2022)鄂1002民初52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何**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3
2022-03-29
(2022)鄂1002民初5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邓**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4
2022-03-29
(2022)鄂1002民初5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周**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5
2022-03-07
(2021)鄂1002民初397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6
2021-11-24
(2021)鄂1024民初11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邹*,邹**
江陵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7-25
2024-08-26
(2024)鄂1081民初1433号之二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湖北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7-25
2024-06-20
(2024)鄂1081民初1433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北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湖北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30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30
2024-10-22
(2024)鄂1003民初30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某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6-08
2022-03-09
(2022)鄂10民辖终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荆州市睿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5
2022-05-21
2022-02-28
(2022)鄂1002民初52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2-05-11
2022-03-22
(2022)鄂10民终19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邹**、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4-23
2022-01-19
(2022)鄂1002民初5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04-23
2022-01-19
(2022)鄂1002民初6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2-03-31
2021-12-03
(2021)鄂1002民初39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周*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3-31
2021-11-26
(2021)鄂1024民初115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博森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邹**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7944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市市监处罚〔2026〕19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0年12月30日与湖北同盛联合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为同盛城市风景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上述《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服务管理服务内容为“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加压供水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荆价房服规【2011】3号《荆州市物价局关于下达“同盛城市风景”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决定》规定,同盛城市风景小区住宅物业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包括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等费用):1、小高层1.10元/月/㎡、2、高层1.30元/月/㎡)。
2025年初,当事人向同盛城市风景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收取二次供水供水和电梯电费。2025年当事人收取1-8号楼的供水和电梯电费明细如下:
1号楼13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720元,电梯电费共计1280元;
2栋14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720元,电梯电费共计1360元;
3栋8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480元,电梯电费共计820元;
4栋(1单元)10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400元,电梯电费共计660元;4栋(2单元)8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80元,电梯电费共计500元;
5栋(1单元)2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160元,电梯电费共计200元;5栋(2单元)2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0元,电梯电费共计160元;5栋(1单元)2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160元,电梯电费共计200元;5栋(3单元)6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160元,电梯电费共计540元;5栋(1单元)3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80元,电梯电费共计260元;
6栋(2单元)3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160元,电梯电费共计280元;6栋(3单元)2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160元,电梯电费共计280元;7栋(1单元)3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240元,电梯电费共计300元;
7栋(2单元)3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80元,电梯电费共计260元;8栋(1单元)2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0元,电梯电费共计80元;
8栋(2单元)1户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80元,电梯电费共计100元;
综上,2025年总计多收取业主的二次供水电费共计3520元,电梯电费共计6860元;合计10380元。
当事人未按要求向我局提供2019年至2024年12月期间收取二次供水电费和电梯电费的账目账册,2019年至2024年12月期间当事人收取二次供水电费和电梯电费无法核算。
2026年3月16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沙市监责退〔2026〕1-6号),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取费用,当事人于同日进行了签收,截止2026年4月15日,当事人已经退款7731.70元,由于小区业主变化还剩2648.3元未清退。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之规定。签于当事人无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及适用指南》第九十三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上3.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当事人的处罚幅度应在1.5倍-3.5倍之间,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的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648.3元;
2、处罚款31140元;
以上两项合计33788.3元上缴国库。
31140.00元
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