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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井陉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于国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1301211046213621所属地区:河北省
企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微水镇幸福西街7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井市监处罚〔2026〕38号
因当事人涉嫌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本局于2026年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董剑森、张志辰为办案人员。现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当事人基本情况: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井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1046213621;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于国军;成立日期:2011年03月22日,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县微水镇幸福西街7号;经营范围:图书、报刊、期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图书代发服务。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2026年3月31日,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井陉县初中和高中学校教辅材料征订情况检查时发现,石家庄市新华书店有限责任公司井陉分公司利用“一科一辅”的优势地位向井陉县辖区内的初三和高三毕业年级销售中高考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且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单方定价,该教辅材料未列入“省颁教辅推荐目录”,属于市场调节价教辅材料。2026年4月2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核查,当事人主动对接井陉县内各初中和高中学校,称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重申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冀教基[2014]32号)文件可以提供初三或高三年级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订购。 当事人在跟学校推荐上述教辅材料时只重点说文件上说了可以向“初三和高三年级可再增加一套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未向学校说明“地方课程教材未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一律不得向学校及学生推荐使用,不得组织征订和发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规定的定价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征订品种范围,不得搭售省颁教辅推荐目录和各市推荐结果之外的其他任何教辅材料和物品。”、“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选用未列入省颁教学用书目录、省颁教辅推荐目录的教材和教辅材料,也不得向学生推荐或组织学生统一征订上述目录以外的其他教材、教辅材料,更不得使用境外教材。”等情况。 当事人同时根据《石家庄市教育局石家庄市新华书店关于2025年秋季教学用书征订说明》使各学校认为在新华书店购买的教辅都是符合规定的,当事人利用其具有“一科一辅”教辅材料发行资质的优势地位,使各学校误认为初三和高三的考试辅导类教辅也是和其他年级“一科一辅”的订购流程一样,变相的搭售了初三和高三目录外的教辅材料。且销售价格均由当事人确定。 当事人涉嫌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销售教辅材料情况如下: 2024年,井陉一中为高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555183元,井陉二中为高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178822.2元,小作中学为初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140481.4元,陉山中学为初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228664.2元,威州中学为初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163847.2元,实验中学为初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321608.08元,障城中学为初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教辅材料73671.6元,吴家窑中学为初三年级学生订购考试辅导类
当事人利用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变相强制对方接受交易价格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5年5月2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160000元。
160000.00元
井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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