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河南连环画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石泓龙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3MA9KXPEL0R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建中街街道政通路62号院5号楼27层27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牟市监处罚〔2026〕ZM145号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中牟县官渡镇数字艺术产学基地园区内的餐厅开展现场检查,该餐厅营业面积为300平方米,检查时现场共有4名厨师与4名工作人员在后厨操作间作业。当事人现场使用的经营工具包括:炒锅2个、炒菜勺4个、菜墩2个、菜刀2把、盆4个。当事人无法在现场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当日违法生产经营的餐饮食品已全部消耗完毕,无剩余库存,当事人已于当日停止从事餐饮经营活动。 2026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在指定时间到我局提供相关材料并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6年6月10日按时到我局接受询问,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本案于2026年8月5日调查终结,同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牟市监罚告〔2026〕ZM129号)。当事人于2026年8月11日提出申辩,主张其并非本次行政处罚的适格主体,且主张案涉餐厅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另有原因。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开展了补充核查。 经查,2025年6月18日,当事人与郑州锦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学校餐厅、商业及宿舍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郑州锦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为当事人招收的学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具有与所承包的食堂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能力,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集中用餐单位应当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承包方的食品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据该条款,当事人作为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一方,也应当取得与承包内容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许可。 本案中,郑州锦贤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已依法取得经营范围包含餐饮服务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当事人作为发包方,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将案涉餐厅对外承包。当事人自2025年11月搬迁至中牟县官渡镇数字艺术产学基地园区内后,一直未开展招生工作,直至2026年4月20日招收了第一批共50人的培训班,案涉餐厅也于当日正式投入经营。当事人通过办理一卡通的形式向学员收取餐费,累计收取餐费共计4260元,学员通过刷用一卡通用餐,截至案发,一卡通内的充值金额已全部消费完毕。 案涉餐厅的食材均由中牟县官渡镇仓砦集张洋放心肉店提供,来源符合规范要求。该餐厅每日提供早、中、晚三餐,自2026年4月20日至案发,日均午餐用餐人数为35人,早餐、晚餐的用餐人数各为10人。当事人提供了经营期间的采购清单与一卡通充值记录,其中采购费用合计2911.8元,一卡通充值金额合计4260元,截至案发,一卡通充值金额已全部消费完毕。经调查,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事实予以认可,且主动停止了违法行为,本案货值金额为4260元,违法所得为4260元。另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确认,当事人本次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
1.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仟贰佰陆拾元整 (4260.00元) 3.没收用于违法食品经营的工具:炒锅2个、菜刀2把、炒菜勺4个、盆4个、菜墩2个 上述罚没款合计:伍万肆仟贰佰陆拾元整(54260.00元)
50000.00元
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8-12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