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新平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594633912M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音门克街道康和南岸37#公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30
(2025)内0602民初6459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2025-04-23
(2025)内0602民初3917号
广告合同纠纷
东胜区慕威广告设计工作室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5)内0602民初103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三心水务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1
(2024)内0602民初8435号
劳动争议
王**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5
2024-07-02
(2024)内0602民初5172号
服务合同纠纷
内蒙古佰汇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6
2019-10-21
(2019)内0602民初529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7
2019-10-2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常**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8
2019-10-09
(2019)内0602民初528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鄂尔多斯市星天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马**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5-29
2026-05-26
(2026)内0603执3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28850.74元
执行案件
2
2026-03-23
2026-02-27
(2026)内0603执180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王*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11945.86元
执行案件
3
2026-03-23
2026-01-23
(2026)内0603执7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脑*;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4
2026-03-23
2026-02-26
(2026)内0603执168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5
2026-03-23
2026-01-23
(2026)内0603执7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6
2026-03-23
2026-02-28
(2026)内0603执175号
劳动争议
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张*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107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6-03-23
2026-01-23
(2026)内0603执73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单俊林;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8
2026-03-07
2026-01-23
(2026)内0603执71号
劳动争议
闫*;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执行案件
9
2026-03-07
2026-02-27
(2026)内0603执173号
劳动争议
郭**;鄂尔多斯市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12363.49元
执行案件
10
2025-11-14
2025-09-22
(2025)内0602执275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鄂尔多斯市某公司;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人社监罚字【2026】第15号
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05-06
2
伊市监处罚〔2026〕2号
伊金霍洛旗水岸新城濡园的电梯使用单位是鄂尔多斯市星天地实业有限公司,该小区的8部电梯(登记证编号分别是:1.梯11蒙KY06826(20),2.梯11蒙KY06825(20),3.梯11蒙KY06827(20),4.梯11蒙KY06824(20),5.梯11蒙KY06815(20),6.梯11蒙KY06816(20),7.梯11蒙KY06817(20),8.梯11蒙KY06819(20)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为2025年8月,2025年10月23日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超出电梯定期检验有效期后,仍然继续使用。2025年10月24日,当事人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10月27日,检验人员对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进行了检验,10月28日当事人取得上述8部电梯的检验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0000.00元
伊金霍洛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