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梁河县顺波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继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3122MA6KB6PJ79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德宏州梁河县遮岛镇振兴路中段(县委对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德梁处罚〔2026〕30号
当事人经营经抽检不合格豆腐皮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处理,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没有主观故意行为,违法行为轻微,能够清楚说明进货来源,履行了查验货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情形。2026年7月6日经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同意办案机构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免予处罚,没收扣押的抽检不合格非食用农产品(豆腐皮)1.696kg。 2026年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以《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云市监德梁罚告〔2026〕27号)对当事人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扣押的经抽检不合格非食用农产品(豆腐皮)1.696kg。
没收扣押的经抽检不合格非食用农产品(豆腐皮)1.696kg
0.00元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1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梁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